近日,北京旅行社從網絡獲悉這樣一則信息,重慶市的蔣先生去海外旅游,本應該是高高興興的一件事情,然而卻發生了意外,姜先生因乘船時不慎摔傷了,使落下了八級傷殘。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某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處該旅行社對姜先生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共計22萬余元。
據了解,在2013年的4月份,姜先生是和他的妻子共同參加了重慶某旅行社組織的旅行團,去泰國普吉島旅游。行程第三天,導游安排姜先生和旅行團其他成員一起乘坐一艘小型快艇從外海島嶼返回普吉島。由于船小人多,導游安排姜先生和其他幾位年輕力壯的游客坐在船艙外的船頭座位。
由于啟航后,風浪漸漸地變大了,導致快艇劇烈的顛簸,尤其是在姜先生所處的船頭顛簸最為強烈。姜先生要求導游讓駕駛員減速行駛,但導游并未應允。正在此時一個大浪襲來,姜先生和多名游客一起摔倒。
后來,在其他游客的強烈要求下,導游才通知駕駛員減速。到了岸后,姜先生和其他兩名受傷游客一同被送往當地醫院。姜先生被診斷為脊柱骨裂,并在當地醫院接受了手術,后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回國以后,姜先生向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賠償醫療費、殘疾補償金等各項損失28萬余元。
一審中,北京旅行社獲悉,旅行社放稱,在啟航之前,姜先生和全團游客都曾簽署過一份《安全提示》,其中載明:“乘坐快艇時,由于快艇速度較快,顛簸厲害,我社強烈要求客人必須在快艇后方落座。”因此,旅行社已經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姜先生受傷實屬自己的責任。
同船游客也證實:游客上船時確實簽訂了安全告知書,但是并沒有讓游客仔細看,而且更多是聽導游講解坐船事宜;導游親自安排多名游客坐到船頭,沒有作出安全警示,船上也沒有任何文字提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游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滿足安全條件的快艇服務,在明知姜先生于船頭落座的危險程度大于船艙落座的危險時,并未向姜先生作出明確警示,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故一審法院認定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姜先生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據此,江北區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賠償22萬余元。
旅行社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訴。重慶一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僅憑《安全提示》不能充分證明旅行社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即便姜先生本人要求坐在船頭,旅行社亦應予以勸阻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意外受傷。本案中,旅行社未舉示相關證據證明其進行過勸阻或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旅行社的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進行了詳細論證,適用法律正確。據此,重慶一中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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