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盧森堡旅游,需要辦理盧森堡旅游簽證。
1995年3月26日,盧森堡開始啟用申根簽證(其它申根國家包括德國、法國、奧地利、荷蘭、比利時、希臘、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冰島、挪威、丹麥和芬蘭)。凡持有上述國家駐外使領館簽發有效簽證者,除盧森堡旅游簽證上特別標注外,均可在申根國家間自由出入,但停留期總計不得超過90天。若只出訪一個申根國家,須到該國使領館申請簽證;若出訪多國,須到主要目的國申請(停留期最長的國家);若出訪多國但無主要目的國,須到第一入境國使領館申請。持因私護照者須本人到盧森堡駐華使館遞交材料并面談。簽證費根據簽證種類不同分260元至450元不等,在申請簽證時支付。若申請被拒,費用不退還。申辦簽證應提供以下材料:
1. 因私有效護照(有效期半年以上);
2. 2張2寸照片;
3. 填寫赴盧森堡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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